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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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sfs:Free Trade Area),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按照WTO的协议框架,在区内就贸易开放、取消关税壁垒、降低关税等达成互惠互利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区外实行保护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自由贸易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腓尼基人将泰尔港(今黎巴嫩的苏尔港)和迦太基港(今突尼斯港)两个港口划为特区,对外来商船保证其安全航行、不受干扰,这即为自由港区的雏形。20世纪20年代后,自由贸易区开始在美洲大陆出现。1923年,乌拉圭的科洛尼亚自由区、墨西哥蒂华纳自由区和墨西卡利市自由区是美洲大陆较早建立的自由贸易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探索实践中,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划定隔离区域与外商合作发展出口工业,并利用当地丰富廉价的劳动力和各类优惠条件吸引客商的资金与技术。由此,“出口加工区”作为一种自由贸易区的新形式出现。2019年8月,中国设立山东省江苏省等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中国新增北京等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东盟自贸区于2010年全面建成,2019年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2024年双方连续五年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自2013年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截至2026年4月,先后扩容至23个自贸区。

自由贸易区按性质可分为商业自由贸易区和工业自由贸易区;按功能可分为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设置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包括利用其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扩大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提高设置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有利于增加劳动就业机会等。

定义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涵盖所有成员全部关税领土的“特定区域”(面积)。它与在国内某个城市或区域划出一块土地,建立起的类似于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实行优惠经贸政策的特定园区(Zone)有着本质区别;通常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包括5种类型,按照自由化程度,从低到高依次为优惠贸易安排、自贸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而自贸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主要的类型,占当前向WTO通报区域贸易安排的90%以上。

背景

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与其历史、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相关。

古代

英国是最早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经历了几次经济危机,建立了全球殖民体系,形成了英国支配的世界市场,转而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为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拓展亚洲和非洲市场,要求各国开放贸易和投资市场;英国于1840年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炮舰政策迫使中国开埠通商;向美国、德国等国家发放出口信贷,鼓励各国购买英国的机车、船舶和设备,并对海外投资予以保护;英国于1846年废除《谷物法》,免除农产品进口关税;英国于1853年开放殖民地市场,解散特权贸易公司;英国于1854年废除航海条例,实行航运自由;英国于1859年改革关税制度,逐步取消进口关税,废除出口税;英国于1860年取消对殖民地的贸易垄断,与法国签订自由通商条约,条约内容包括航运、投资、贸易等,之后又签订了英意、英荷、英德市等自由通商条约,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与垄断贸易政策相比,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更易被各国和殖民地国家接受,以往的不平等贸易中增加了平等成分,各国贸易政策逐步由对抗转向包容,自由贸易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趋势。

当代

当代世界经济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二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较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他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均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

自由贸易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内国家易于就自由贸易区达成协议并产生实效。同时,现有的自由贸易区大多具有成效,这也促使更多国家参与自由贸易区建设;就地区或邻近国家而言,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发挥经贸合作的地缘优势。邻近国家之间具有人员往来与物流便利、语言文化相近、生活习惯类似等条件。因此,邻近国家和地区之间具备更多条件来扩大和加深经济合作,其效果相较于参加多边贸易体系更为明显;在加入多边合作机制的同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推动各成员国内的经济结构改革,从而借助更多外部力量推进国内改革;20世纪90年代多次发生的地区性经济危机促使各国更加重视地区经济合作的制度化。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表明,同一地区的国家之间,危机蔓延的速度往往更快,相互影响也更为强烈。因此,加强地区内经贸合作不仅有助于防范新的危机,也有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发展历史

初步形成阶段

自由贸易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腓尼基人将泰尔港(今黎巴嫩的苏尔港)和迦太基港(今突尼斯港)两个港口划为特区,对外来商船保证其安全航行、不受干扰,这即为自由港区的雏形。1228年,法国南部马赛港在港区内划出特定区域,规定外国货物可以在不征收任何税赋的情况下出入这一区域。1367年,德意志北部的几个自由市联合建立自由贸易联盟,历史上称之为“汉萨同盟”;1547年,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雷格亨(Leghoyn)自由贸易港,该港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此后,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开始在西欧许多国家逐渐发展。

在17至19世纪约200年时间里,欧洲的贸易大国先后在一些主要港口创办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如意大利的那不勒斯自由区、的里雅斯特自由区、威尼斯共和国自由区,德国的汉堡自由港、不来梅自由区,法国敦刻尔克自由区,丹麦的哥本哈根自由港等。这些自由港或自由区利用有利的地理位置,采取免除进出口关税等措施,吸引外国商品到此转口,扩大对外贸易,发挥了商品集散中心的作用。20世纪20年代后,自由贸易区开始在美洲大陆出现。1923年,乌拉圭的科洛尼亚自由区、墨西哥蒂华纳自由区和墨西卡利市自由区是美洲大陆较早建立的自由贸易区。美国则直到1936年才在纽约的布鲁克林区建立了第一个对外贸易区。

从自由港区问世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世界自由贸易区经历了近400年的发展。从“量”的角度看,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区发展数量和规模有限,主要以自由贸易港和自由区为主,共约有75个,分布在26个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从“质”的角度看,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区经营活动相对单一,主要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允许外国商船自由进出,但各国对区内经营的业务范围普遍有严格的规定。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区因此被称为“古典和传统的自由贸易区”。

逐步发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探索实践中,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划定隔离区域与外商合作发展出口工业,并利用当地丰富廉价的劳动力和各类优惠条件吸引客商的资金与技术。由此,“出口加工区”作为一种自由贸易区的新形式和发展新形态出现。世界上最早从事出口加工活动的自由港区一般认为是1959年在爱尔兰设立的香农自由区。但世界出口加工区协会(WEPZA)认为,必须设有制造工厂并具有免税性质的自由区才是出口加工区,香农自由区仅具备免税条件。据此,世界出口加工区协会认定1947年至1951年间波多黎各岛上的免税工业区为世界出口加工区的起源。中国台湾地区于1966年建立的高雄出口加工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自由贸易区。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共同特征包括:设立于港口附近,行政手续较区外简化,从区外输入原材料或零部件,利用非技术劳动力产生附加值,区内企业享有税收及投资政策优惠,以“两头在外”为主要发展模式,发展出口工业产品。

蓬勃兴盛阶段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贸易、生产、资本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发达国家产业转移日益加速,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迅猛提升,全球自由贸易区呈现出多样化和综合化的发展态势。世界上多数自由贸易区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等多种功能,大大提高了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2013年5月24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瑞士主席于利·毛雷尔的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与瑞士联邦委员兼经济部长施耐德阿曼在伯尔尼签署《关于结束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截至2013年6月19日,全球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775个,占64.6%。2013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2013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上海市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批。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方案草案。

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涵盖三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天津自贸区涵盖三片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片区,总面积119.9平方公里。福建自贸区涵盖三片区:福州市片区、厦门市片区、平潭片区,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涵盖七片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陆家嘴街道,总面积120.72平方公里。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7个自贸区。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在庆祝海南省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郑重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2019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决定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15个RCEP成员国经贸部长将在仪式上正式签署该协定。2024年2月13日,阿尔及利亚总统特本宣布,该国于2024年开始与毛里塔尼亚突尼斯利比亚马里尼日尔等5个邻国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

涵盖领域

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涵盖领域,传统意义上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随着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自贸区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加深,除上述内容外,自贸区还可能包括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投资自由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透明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标准、劳工标准等内容。

分类

按性质划分

按性质划分,自由贸易区可分为:商业自由贸易区和工业自由贸易区。前者不允许进行货物的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后者允许免税进口原材料、元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贸易性是自由贸易区的鲜明特点。为充分利用其位于或邻近国际贸易地区通道的优势,发展转口贸易,只要是主权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均可进入区内,并可免交关税,也不必办理海关手续;商品进区后,可进行储存、拆散、分级、分类、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与国外或国内商品混合和再出口等。除对这类商品进人所在国其他地区限制较严外,对进出自由港区的活动不加限制。

按功能划分

按功能划分,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其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与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转口集散型

这一类自由贸易区利用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从事货物转口及分拨、货物储存、商业性加工等。较为突出的是巴拿马共和国科隆自由贸易区

科隆自由贸易区是沟通太平洋大西洋的极佳通道,也是北美洲与中南美洲的连接要点。作为世界航运中转枢纽,科隆自由贸易区客户所批发转口的纺织品、手表、电器和首饰等商品大多来自亚洲地区,卖方多数也是亚洲人,而买方则主要来自中南美洲。这些客商不必远涉重洋赴亚洲采购,只需来到科隆自由贸易区,即可对东方产品进行浏览、比较,做出采购决策,从而节约了时间和费用。因此,科隆自由贸易区货物流转量巨大,转口贸易成为主要业务,吸引各国货物在科隆自由贸易区集散。该区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企业已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对沟通东西方商业交流、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货物在科隆自由贸易区的大进大出也极大地带动了资金在自由贸易区的大量流动,该区目前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

这类自由贸易区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为主,兼做一些简单的加工和装配制造。其在发展中国家最为普遍。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港自由港区。

迪拜自贸港于1985年建立,位于迪拜城区西南约50千米处,依托于杰贝阿里港和阿勒马克图姆国际机场,总面积达100平方千米,是阿联酋乃至整个中东地区巨大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全球第一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自贸区。截至2020年,自贸港内企业超过7000家,贸易额占迪拜非石油贸易总额的比重超过25%,已发展成为迪拜的经济中心和世界500强企业竞相聚集的宝地。

出口加工型

这类自由贸易区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例如,尼日利亚自由贸易区。1991年尼日利亚在卡拉巴尔市建立了第一个出口加工区,后改为自由贸易区。该自由贸易区位于尼日利亚东南部的十字河州,总面积为300公顷。最初由中国台湾帮助规划和兴建,该自由贸易区基础设施初步具备。卡拉巴尔市是一个大港口,空中交通发达。它靠近尼日利亚富饶的产油区及东部棕榈种植园。国外企业在该区内投资可以享受从审批程序、各种税收、原材料供应、土地使用、资金汇兑、劳动力供应、能源供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保税仓储型

这类自由贸易区主要以保税为主,免除国外货物进出口手续,较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例如,荷兰阿姆斯特丹港自由贸易区。阿姆斯特丹港在港口内设有自由贸易区,类似保税仓库,面积为0.65平方千米。商品进入该区可免交进口税,储存在仓库的商品可以进行简单包装、样品展示,也可做零件装配,具备减免关税和提供转口的各种优惠条件,是大型商户对欧、亚、非洲各国出口的分销中心。自由贸易区外设有若干海关监管库,进一步延伸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和服务。此外,阿姆斯特丹港与机场空港自由贸易区业务联系紧密,推动了海空两港物流的联动发展。

功能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可免税进口,取消了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也是自由贸易港的进一步延伸,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

自由贸易区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功能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局限在于它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如果没有其他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贸易区组织均制定"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50%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产品越是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的增加值含量就越高。原产地原则的含义表明了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有北美自由贸易区

特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贸易区发展逐渐呈现数量不断增加、功能趋向综合、管理不断规范等特点。

数量不断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全球已有50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迅速增长。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降,与此同时,美元贬值,失业人数增加。在此情况下,为了刺激对外贸易发州纷纷设立对外贸易区。到1980年,全美的自由贸易区增加到77个,到1994年年底自由贸易区已达199个,贸易分区达285个,总数为484个。

功能趋向综合

随着自由贸易区数量的持续增长,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也在不断扩展。早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转口和进出口贸易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和以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就已经开始相互融合,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趋向综合化。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区内自由进出。在区内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销、制造、拆装、改装、加标签、分类、与其他货物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因此,目前世界上多数自由贸易区通常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销等多种功能,这些功能综合起来就会大大提高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管理不断规范

各国的自由贸易区在初创时由于条件不同,功能各异,管理水平也相差较大,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竞争发展,各国自由贸易区的管理已逐渐趋向规范化。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由贸易区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手段也大大改善,形成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管理体制。

作用与影响

作用

设置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包括利用其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扩大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提高设置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有利于增加劳动就业机会;在港口、交通枢纽和边境地区设区,可起到繁荣港口、刺激所在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和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

影响

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国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国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自由贸易区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

济增长加快的间接影响。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静态效果中极具代表性的影响是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国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国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增加,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贸易转移效应是指原本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可能被与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所取代。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

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国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产品成员国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政策协调

自由贸易区(FTA)的设立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不同时间签订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将使贸易转移更加复杂,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时间不同、过渡期不同、优惠安排的内容不同、成员国的比较优势不同,可能会使贸易转移效应多次、反复地发生。因此,需要协调各个双边贸易政策,以减少优惠贸易安排带来的损失。

关税制度

立即免税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

每一个新签订的FTA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同时也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这些贸易创造效应可能会纠正先前FTA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为了尽可能利用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这一功能,就需要协调各个FTA的条款。

削减关税的过渡期逐步缩短

削减关税的过渡期逐步缩短也是为了利用新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来纠正先前自贸区协定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

单边降低关税和促进多边谈判

自由贸易区协定成员国的净收益直接取决于其外部贸易政策的姿态,与区域一体化相配合,成员国应采取一种开放性的外部贸易政策。在自由贸易区外部高关税情况下,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相对价格差异会更大,从而引起更多的贸易转移效应。多边自由化能够消除贸易转移效应,并能带来更大的福利效应。因此,通过单边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外部关税,将进口转向更有效率的供应商,能够把贸易转移效应降低到最小。

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区内建立的原产地规则一般用来防止"贸易转运",即阻止非成员国原产地的产品经由保护程度低的成员国向保护程度高的成员国转运。除了承担转运的成本外,贸易转运在经济学上是有效率的。但贸易转运阻碍了FTA某一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出口发生贸易转运的产品,同时也破坏了成员国的关税结构。所以,自由贸易区都制定了原产地规则来限制贸易转运。除了减少贸易转运之外,FTA原产地规则还会增加区外资本的流入和区内生产中当地原材料的使用,但这在经济学上是低效率的。总之,原产地规则越严格,产生的效率就越低。

广泛的累积制度

广泛的累积制度能使用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减少贸易转移效应和投资转移效应。原产地规则的累积制度规定了从什么样的国家进口投入品可以被视为受惠国的原产品。有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

统一和简化的原产地规则

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出口商调整生产,使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从而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进入目标市场。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也能节省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在各个自由贸易区协定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政府容易因地制宜地制定某种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而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下,政府的这种行为就受到了一定的约束。

对敏感产业的保护逐步加强,对非敏感行业逐步放松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是判定产品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特点的规则,实现保护敏感行业以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2003年10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又宣布了一项旨在追求更加自由的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服务贸易多边框架,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各成员方又就金融、电信、海运和自然人流动等服务部门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后续谈判,至今各成员仍在执行和消化这些承诺。多哈回合开始以来,除部分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有重大利益和优势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缺乏进行新一轮谈判的热情。为了推动本国服务贸易出口,美国和欧盟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都列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其广度和深度超越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为了保护对外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和欧盟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也都列有关于投资的条款。

负向清单方式

在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下,美国和欧盟自贸区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都采取了“负向清单方式”,除了包含在保留清单中的领域外,其他的服务贸易是没有贸易限制的,并且新的服务部门被自动地纳入到该协定下。这一方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方式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列明清单方式。“负向清单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协定覆盖的领域,能够产生更大的贸易创造。同时,由于新的服务部门自动地同时纳入到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下,从而减少了贸易转移。

资金的充分流动性

结成自由贸易区后,同盟内各国经济从一个均衡点向另一个均衡点的发展将产生过渡性调整的代价。短期内这种代价可能很大,表现为暂时的失业和生产能力闲置,从而引起过渡时期福利的损失。在过渡时期结束后,资源将通过重新配置转向较好的用途。显然,在区域集团的成员国之间劳动和资本的流动性越强,这些过渡性损失就可能越小。

世贸组织规定

各国情况

世界

参考资料

中国

参考资料

东盟

中国自2009年起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2010年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2014年8月,双方宣布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正式结束。2019年10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产品原产地规则修订版也于8月正式实施。2023年,中国东盟贸易总值为6.4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2%,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5.4%,双方连续四年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自2004年起,中国-东盟博览会暨商务与投资峰会每年在广西南宁举行,已成功举办20届,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的重要平台。双方还设立了中国-东盟合作基金,用于支持具体领域合作项目。

韩国

中韩自贸区谈判于2012年5月启动。2014年11月,中韩两国元首在北京共同宣布结束实质性谈判。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领域范围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2015年2月25日,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

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自由贸易区是WTO的一种例外(WTO Plus),WTO允许自贸区成员相互给予更优惠的待遇,而不必给予其他成员。它既是超越WTO的深入开放,又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它既遵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又在协定伙伴国家之间提供更加自由的经贸空间,实现互利。

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区的比较

在世界多边贸易组织的规则中,有两个概念的自由贸易区:一个是世界贸易组织界定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面积,FTA),另一个是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定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的,按照WTO的协议框架设计,区内就贸易开放、取消关税壁垒、降低关税达成互惠互利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政策,区外实行保护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自由贸易区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为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在自己境内设立的一个隔离的、置于海关管辖之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区内允许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如巴拿马共和国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港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等。

FTA和自由贸易区,以往在中文都可以翻译成"自由贸易区",很容易让人混淆概念。针对这种情况,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5月9日下发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该函指出:“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中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中国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注:中国关税领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的某些特征,但目前中国尚无与"自由贸易园区"完全对应的区域。由于FTA和自由贸易区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译为"自由贸易区",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为避免误解,便利工作,统一将前者译为"自由贸易区",后者译为"自由贸易园区"。

参考资料 >

自由贸易区基础知识.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2026-04-19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中国政府网.2026-04-19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 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扩 展 区 域 方 案 的 通 知 国发〔2020〕10号.中国政府网.2026-04-19

中国—东盟关系.外交部网站.2026-04-19

习近平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6-04-19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8〕119号.中国政府网.2026-04-19

当好制度创新“头雁” 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写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之际.中国政府网.2026-04-22

中国自贸试验区扩围至23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6-04-22

中瑞签署备忘录 自贸协定谈判就实质性问题已达成一致.人民网.2026-04-19

自贸区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官网.2026-04-19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25个“第一次”(8).人民论坛网时政频道.2026-04-19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2014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网.2026-04-19

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贸区区域范围公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6-04-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人大网.2026-04-19

中国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 河南在列着力建设服务于“一带一路”.网易新闻.2026-04-19

15国签署RCEP,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达成!.百家号.2026-04-19

阿尔及利亚宣布将与5个非洲邻国建立自贸区.央视新闻.2026-04-19

中国东盟将签署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新浪网.2026-04-19

独联体成员国通过多边自由贸易区协议草案.新浪网.2026-04-19

南盟自由贸易区协议正式生效.搜狐网.2026-04-19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8〕34号.中国政府网.2026-04-19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16号.中国政府网.2026-04-19

中韩自贸区完成谈判.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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